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911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864130101K。
负责人:陈君,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北苏社区北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ENC7LX2。
法定代表人:司衍春,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司衍春,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司衍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司衍春名下的银行存款1036472.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司衍春的财产在价值1036472.6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史华超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