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879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48号。
负责人:赵希刚,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北苏社区北营业房20号,。
法定代表人:司志林,经理。
被申请人:司志林,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司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11216.71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司志林、**的银行存款1611216.7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史华超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