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金旭钢结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日开民保字第6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日照金旭钢结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街道绍兴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年。
申请人**因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述被申请人日照金旭钢结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赠与、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