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82执145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执行人:隋金华,男,195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东***。
法定代表人:**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7)鲁0782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子涵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