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2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诸民初字第124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35元,减半收取1071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