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1执1832号
申请执行人:**京,男,汉族,住青岛市。
被执行人: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喜,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4197号民事判决书]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81执18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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