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矫恒光与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矫恒光与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2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诸民初字第1250号
原告矫恒光。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恒光与被告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矫恒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63元,减半收取1128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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