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索沃(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执7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安岭二路********。
法定代表人:徐鸿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邹城市唐村镇驻地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高计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90854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1688908050147880-00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5786.8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仲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