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开平市月山镇华兴顺五金店、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执保1105号 申请人:开平市月山镇华兴顺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翠山湖大道城东三路东侧2号2栋第10卡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4W8PTR0W。 经营者:***,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绚,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驻地电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558918160E。 法定代表人:高计华。 被申请人:**记,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开平市月山镇华兴顺五金店与被申请人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平市月山镇华兴顺五金店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记银行存款79719.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开平市月山镇华兴顺五金店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平市月山镇华兴顺五金店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记的银行存款79719.6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开平市月山镇华兴顺五金店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记的银行存款79719.6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817.20元,由申请人开平市月山镇华兴顺五金店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