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6413号
申请人:***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
法定代表人:罗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豪,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基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青城镇庆淄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高祥波。
申请人***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基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基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为申请人***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基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振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