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铭基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6413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铭基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6413号之二
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
法定代表人:罗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豪,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铭基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青城镇庆淄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高祥波。
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铭基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保全费320元,合计498元,由原告***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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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振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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