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2994号
原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好兰朵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芳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武,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龙潭路中南财源门十二帝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遇晗,女,蒙古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系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9元,由原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于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