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3013号之一
原告:中巽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圣泉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39282106M。
法定代表人:栾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腾飞,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表白寺镇建邦大道1号院内办公楼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804028494。
法定代表人:刘芳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巽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巽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00000元财产,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少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