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14民初13014号
原告:中巽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圣泉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39282106M。
法定代表人:栾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腾飞,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表白寺镇建邦大道1号院内办公楼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804028494。
法定代表人:刘芳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桂军,该公司员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巽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中巽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青岛金茂智慧新城C8地块一期外墙抹灰、保温、真石漆施工合同》于2022年5月2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前支付原告中巽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违约金210000元、保单保函费2000元,共计212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原告中巽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账户中,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东关路支行,账号:153878010********]。
三、被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前支付原告中巽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委托诉讼代理费6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账户中,开户行华夏银行城阳支行,账号:120580000********)。
四、当事人基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6409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5455元,减半收取272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727.5元,由被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的内容,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牛少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