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7888号
原告:**,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身份证号码:41092819********。
被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表白寺镇建邦大道1号院内办公楼517室。
法定代表人:刘芳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梅洪亮。
被告:濮阳豫开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超。
被告:戴友照,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身份证号码:32102519********。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豫开百城建设有限公司、戴友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裴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