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诉前调书761号
原告:**,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17号好兰朵大厦626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00058040284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