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998号 申请人:***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 ***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保全价值共计610000元。 案件申请费3570元,由申请人***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