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9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
***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鲁1425民初9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保全价值共计610000元。***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