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871号之一
原告: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群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原告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