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1民初830号
原告:山东圣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曲阜市息陬镇北元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BYJNH5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建民,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住新泰市。
被告:***,女,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山东圣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圣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608元,均由原告山东圣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