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晶奥玻璃有限公司与山东盛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晶奥玻璃有限公司与山东盛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3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禹商初字第1009号
原告德州晶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盛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新月,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德州晶奥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盛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晶奥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27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