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民初1169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天旭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0800054960998U,驻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济宁鸿顺观邸住宅小区写字楼210室。
被告:*之传,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旭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之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