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旭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旭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5920号
原告:山东天旭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济宁鸿顺官邸住宅小区写字楼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54960998U。
法定代表人:段瑞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山东天旭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天旭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旭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天旭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山东天旭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长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