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旭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天旭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民初1169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天旭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0800054960998U,驻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济宁鸿顺观邸住宅小区写字楼210室。 被告:***,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旭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