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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710号
原告: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张丙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银,广东维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朋。
原告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法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文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红霞
书 记 员 安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