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昌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2206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总经理。
被告:山东万昌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顺京大道东侧齐信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昌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克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