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昌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25民初3201号
原告:***,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省**昌市进贤县。
被告:***,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住山**省淄博市周村区村区。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董事长。
被告:山东万昌舜环保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山**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顺京大道**侧齐信大道道。
法定代表人:李明。
原告***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昌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9元,减半收取计356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克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