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19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耀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微峰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克清,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24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2412号裁决书指定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