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耀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耀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166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继涛,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耀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出口加工区港源六路15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6485675XG。
法定代表人:冯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林赛,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惠,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耀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夏珍
书记员薛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