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耀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耀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辖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耀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西坨沟村潘坨沟一队77号。 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南路中大蓝湾小区七号楼一单元1003室。 上诉人山东耀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2)苏0707民初26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山东耀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发生的地点是山东省胶州市,被上诉人的医治地点也在山东省胶州市,而上诉人的注册地是山东省济南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和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地均不属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更好的审理本案,方便法庭调查,应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一审立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本案一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南路中大蓝湾小区七号楼一单元1003室。属于一审法院司法辖区,故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山东耀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越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