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9民初2068号
原告**,男性,1980年2月4日出生,无业,住临沭县。
委托代理人:胡尊霞,山东沭法法律服务所007。
被告***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沭县***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706066335J。
法定代表人:高文班。
委托代理人:闫佐君,***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18。
被告山东艺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广州路与孝河路交汇A4号5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23489485055。
法定代表人:张海滨。
委托代理人:刘磊,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007。
被告***,男性,1973年10月21日出生,无业,住临沭县。
委托代理人:朱崇范,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007。
被告陈久东,男性,1978年6月22日出生,无业,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诉被告***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艺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久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0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02958.9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现代农业示范园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十个蔬菜大棚的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山东艺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艺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又把工程全部转包给被告陈久东,陈久东把其中两个大棚的建设工程转包给被告***。***雇佣原告**在工地干活。2019年7月18日下午6点多,原告站在墙上搬脚手架踏板转身时掉到了地上,当时被告***开车把原告送到了马站骨科医院,拍了片子,接着转到临沭县人民医院,第二天晚上又转到山东医专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30000元的医疗费,原告出院后就损失赔偿未能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现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华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玲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