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执22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艺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久东。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以(2020)鲁1329执2283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艺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内存款4**元、5**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艺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内存款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玉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