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6民初1398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90.33元,减半收取计2595.17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