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6民初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被告:***,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永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