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26民初264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1.82元,减半收取3600.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