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26民初264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1.82元,减半收取3600.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