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辖终6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明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科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鸿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宋玉国,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祥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沈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上诉人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燕、济南明仁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科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鸿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利辛县祥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6民初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顾燕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顾燕、济南明仁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科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鸿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利辛县祥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