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南新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沂锦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1财保303号

申请人青岛中南新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李心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沂锦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德全,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阜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颖,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景江,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中南新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锦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阜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中南新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锦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阜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唐 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汉卿

书 记 员  公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