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319号
申请人:临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大太平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6222091F。
法定代表人:张洪亮,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沂河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8271238G。
法定代表人:张景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沂风雅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广州路与汶河路交汇处鲁商中心A5号楼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DCDN8N。
法定代表人:殷彦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琳琳,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李兆怀,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临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风雅珠宝有限公司、张琳琳、李兆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风雅珠宝有限公司、张琳琳、李兆怀价值8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临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以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1371331030402000166)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风雅珠宝有限公司、张琳琳、李兆怀价值8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隋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