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办事处沂河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江,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泽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许营乡武庄村54-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00MA3NNEKT1J。
法定代表人:武志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泽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鲁1392执237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自案件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