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210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生,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郯城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江,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欢

书 记 员  许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