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210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生,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郯城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江,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欢
书 记 员 许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