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3770号
申请人:山东源海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山东正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陈庄社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鑫泓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光岳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揽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韩国京畿道产业园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11月11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山东源海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鑫泓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揽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源海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鑫泓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揽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保全费2120元,由申请人山东源海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