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执保1038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中通时代豪园49号。
主要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申请人:席笑,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源海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历史名称:山东正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北关街(凤凰台南3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孙建,董事长。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席笑、山东源海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7758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席笑、山东源海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