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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鑫泓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02执保12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鑫泓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揽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正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聊城市鑫泓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揽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聊城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正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8)鲁1502执保12号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正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市中支行的存款230万元,现被申请人山东正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名下的位于聊城市江南公寓小区2号楼3单元1101室房产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且申请人***同意变更该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正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市中支行的存款230万元的冻结。
二、查封***名下的位于聊城市江南公寓小区2号楼3单元1101室房产一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