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保1165号
申请人:山东合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吴老六村西800米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RMW813J。
法定代表人:张根生。
被申请人:山东正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府衙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3433473XC。
法定代表人:李洋。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29217.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29217.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