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村西800米窑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府衙街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2)鲁1581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