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

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河南顺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4942号
申请人: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工业园区,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2754459766U。
法定代表人:郭志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顺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开发区水磨山村518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337169661P.
法定代表人:卢景先,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顺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顺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申请人自愿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提供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顺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卜祥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