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度假区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5727号
原告: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泰富石油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柳思祥,执行董事。
被告: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度假区分公司,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姜堤社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杜云之,总经理。
原告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凤城建安有限公司度假区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睿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