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55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思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4日作出的聊劳人仲案字【2022】第37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执行,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一宗,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223826.8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223826.8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以祥
审判员  王红霞
审判员  于 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