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433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涛。
被执行人: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思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10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以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