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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聊城金辉砼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8980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对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被告聊城金辉砼业有限公司、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8980号之二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2)鲁1502民初8980号之二民事判决书第七页判决主文中第一项、第二项“……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区支行”补正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
二、(2022)鲁1502民初8980号之二民事判决书第八页“案件受理费6804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3438元。
审判员  白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姜亭